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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答复:养老机构有关消防手续、防盗窗等十问十答

发布日期:2024-09-30 15:44:50   浏览量:2375

养老机构消防问题一直是主管部门和养老机构经营者十分关注的热点话题。今天,我们从民政部官网的留言咨询版块里,挑选出关于养老机构消防的10个典型问题及答复,供大家参考借鉴:

-01-利用医院闲置楼层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消防设施需不需要再次验收?

  咨询:您好,我是一家二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负责人。我们医院于2020年1月份建设完成了一栋24层的住院大楼,整体通过了住建局的消防验收,有19层为医疗病区,闲置5层(装修完毕、设施齐全),每年都有数次消防检查,也一直有专业消防维保公司。疫情结束后,根据 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出台《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文件精神,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利用闲置楼层增加养老服务职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得到答复是消防需要住建局重新验收,住建局组织了专家组过来,意见是大楼至今没有改扩建或变更用途,不需要重新验收,目前工作推进不下去。特咨询:利用在用医疗建筑闲置楼层申请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消防设施需不需要再次验收?谢谢!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答复:

  根据 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2018年,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且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变更设施用途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消防审验请咨询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02-养老院自动灭火(喷淋)问题

  咨询:养老院建成于2012年,全部为平房,通过了消防部门验收,取得了消防审验手续。现养老院无自动灭火(喷淋)设施,必须加装自动喷淋设备吗?有无具体规定。谢谢!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答复:

  您好,养老机构建筑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消防审验或备案。关于通过审验的建筑是否需要按照最新标准配备改造消防设施设备,请咨询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消防部门。

-03-养老机构没有二消可以备案吗?

  咨询:配套公建新建养老机构消防建设验收已有(俗称一消),此公建后期装修没有只是进行了吊顶和内部装饰,没有其他拆改,保持交房原有格局,请问这种情况还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审批吗(俗称二消),住建部门意见是未进行拆改不需要,那么没有二消是否可以备案,并在金民工程系统进行备案领取相应补贴。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养老机构备案不以消防审验为前置条件。养老机构备案材料齐全后即可完成备案。民政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等问题,将依法依规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养老机构领取有关补贴的规定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养老机构通过消防审验后再次装修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消防审验请咨询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04-利用住宅开设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和食品应满足什么条件?

  咨询:利用住宅、租赁房屋、自建住宅等开展养老服务应满足什么样的消防条件?是否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此类型机构是否可以适当降低消防标准。如面积在100平左右的是否可以不安装灭火喷淋系统或者是需要安置喷淋、烟感报警器等。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答复:

  利用住宅开设养老服务场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有关法规、消防安全相关 标准和行业标准。关于利用住宅开设养老服务场所是否可以降低消防标准,对100平米左右的是否可以不安装喷淋、烟感报警等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作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具体请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和消防部门。关于是否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具体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05-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需要消防审验吗?

  咨询:《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中提出,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作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那么《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还有效吗?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答复: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仍有效。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具体条文的解释说明,建议咨询有权部门。

-06-养老院老人房间窗户可否安装防盗网?

  咨询:养老院老人房间窗户是否可以安装防盗网,有无具体的规定?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答复: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中7.5.2 i)规定,“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07-养老院消防验收政策咨询

  咨询:1、民政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规定“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目前此文是否还有效?如有效,住建部2020年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51号令第十四条: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为消防必须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备案抽查,上述两个文件那个有效?2、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村民自建房开办养老机构,住建部门明确不在消防验收范围内,如何解决消防审验问题?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答复: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仍有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具体请咨询住房和城乡建筑主管部门。

-08-养老机构外窗可否安装限位器?

  咨询:失智老人入住养老院,养老院提供房间窗户仅有一层纱窗作为安全防护,外窗可以完全打开,请问,现行养老机构设施中外窗是否安装限位器,打开幅度是否有相应标准,是否有相关 强制标准规范养老院提供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请提供相关文件,谢谢。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答复: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两项 强制标准以及《民政部 消防救援局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规定,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目前, 层面对建筑物室外门窗开启方向、限位器及开启幅度未出台强制性标准。具体标准文本请在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和民政部官网查询下载。

-09-新建养老机构使用第三方机构消防验收是否认可?

  咨询:利用原闲置楼房改建医养结合机构,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该楼房未办理房权证,经第三方安全鉴定楼房结构安全合格,现有属地街道办出具产权证明,建成后聘请第三方进行消防评估验收是否认可?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10-养老机构备案是否必须提供消防合规证明?

  咨询:民办盈利养老机构已经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功,在民政局办理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是否必须提供消防合规证明?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答复: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该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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