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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的要求

发布日期:2026-08-15 14:36:00   浏览量:1281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5版)

7.1.2 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共用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宜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该前室应设置为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或设置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说明〕本条删除了剪刀楼梯间的相关内容,新增了“三合一”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的要求

7.1.1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设置于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且仅服务于建筑高度24m以下的附属部分以及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该楼梯间所服务的附属部分与主楼其他部分之间、附楼与主楼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7.1.1所示。

防火分隔措施

  该建筑主体地下室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不低于其地上部分的防烟设计标准,但当地下楼梯间与其相应的地上楼梯间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楼板完全分隔,且在首层与地上楼梯间分别直通室外时,可按独立的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说明〕完善了本条相关内容的表述,附图补充了主楼附属部分的相关要求。地下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楼梯间分别直通室外是指不通过同一个走道或门厅通至室外。

7.1.5《防排烟标准》第3.2节中,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可开启外窗面积是指外窗可开启部分的面积(应为活动窗扇面积)。可开启外窗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3.5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除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相关规定外,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可开启外窗的上沿还应贴其上部梁底、上部层间防火封堵部位的幕墙板块或吊顶底设置。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1.4条修订,补充了“可开启外窗面积”的含义,完善了相关内容的表述。

7.1.8 建筑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其防烟设计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防排烟标准》及下列规定:

  1 对于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除了《防排烟标准》第3.1.6条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更高 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

  2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更底 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m)的防烟楼梯间,除本《指南》第7.1.9条对住宅建筑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更高 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

  3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更底 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除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层数不大于3层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说明〕补充完善了《指南(2020版)》第7.1.7条的相关表述,具体内容未作调整。

7.1.9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更底 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m)的住宅建筑地下室,如该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该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相应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所服务的地下室防火分区的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

  2 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10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

  3 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且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说明〕补充、完善了《指南(2020版)》第7.1.8条第1款,明确了该部分地下室是指楼梯间服务的相应地下室防火分区,当该防火分区内设有电动自行车库时,不适用于本条;《指南(2020版)》第7.1.8条第2款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已有规定,故完善了表述,其他内容未作调整。

7.1.10 建筑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或低危门厅,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不受建筑高度限制,其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其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等于300㎡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面面积的2%,且不小于3㎡;当其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门厅地面面积的3%(当空间净高大于6m时不应小于其地面面积的5%);

  2 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采用可开启外窗(口)或疏散外门(不含防火门)作为自然通风设施,其中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独立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可开启外窗(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扩大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或低危门厅的可开启外窗(开口)面积不应小于3㎡;

  3 上述可开启外窗应设置于该空间的上部。

  〔说明〕删除了《指南(2020版)》第7.1.9条的部分内容,补充、完善了首层由门厅、走道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及低危门厅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的相应要求。可开启外窗应设置于空间净高1/2以上的上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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